張立春

張立春(1929-),遼寧遼陽人。 依(43)審聲字第3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在北平育英中學肄業時,曾參與朱毛匪幹主持之「真理社」,復參與「七五學潮」活動,撰文抨擊政府,並曾閱讀匪《新民主主義》等書,來臺後復有冒充記者混入學生軍中服務隊活動等事。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22日交付感化。1958年11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參與「七五學潮」活動,撰文抨擊政府,並曾閱讀匪新民主主義等書,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聞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5年3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2月,交付感化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