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福

張永福(1914-),福建惠安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農會供銷課長,1946年其經堂兄張生亞派其擔任交通工作,負責向惠安、崇武一帶潛伏之匪黨組織,分發《解放淺說》、《社會主義》、《土地改革》等書刊,復經張生亞及張廷標介紹,正式加入匪黨組織,並被派至金門協助邱采標展開組織工作。1962年9月2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9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亦未對其自白之抗辯,予以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農會供銷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