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本山

張本山(1917-1986),山東榮城人。 依(44)審復字第43號案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陷身匪區,並與匪徒分子往還等情。1953年9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9日交付感化。1959年11月4日感化期滿。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9月再次提出,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7月第三次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匪徒間有往來,認其思想有受毒害之虞,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