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四端

張四端(1930-1995),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課臨時僱員,其因經常在家竊聽匪方廣播,不滿現實,對匪幹在臺煽動之「二二八」事件未能得逞,時引為憾。適「二二八」事件十七週年,張四端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課辦公室內書寫「二二八」十七週年紀念標語一張,貼於該市政府門前之公告牌上。1964年2月2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64年7月2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張四端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課辦公室內書寫「二二八」17週年紀念標語1張,並貼於該市政府門前之公告牌上,經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張君於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1第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課臨時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