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添炎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羅織「搶劫」罪名,並遭刑求,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徒刑8個多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上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累犯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