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公贊

張公贊(1917-),河北趙縣人。 依(45)審聲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金瓜石金銅礦務局管理員,其平日不滿現狀,常讀反動書籍,曾讀《魯迅全集》、郭沫若《革命春秋》、張東蓀《社會主義與民生主義》等。1955年3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1日交付感化。1959年8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反動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金瓜石金銅礦務局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