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元鎮

  • 張元鎮 1917年出生 1979年卒 福建 福州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元鎮(1917-1979),福建福州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上尉參謀,其曾請准短假返福州原籍,期滿仍未到職,在福州陷匪後留居匪區半年之久,思想上難免受匪薰染,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1952年9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職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年13日交付感化。1955年3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元鎮君於福州陷匪後留居匪區半年之久,思想上難免受匪薰染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係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至於張君觸犯戒嚴地域無故離職罪之部分,因非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受裁判者,應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上尉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職過三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被訴貪污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