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元龍

張元龍(1921-),山東即墨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1946年其任即西縣窪裡小學教員,曾參加匪教員講習班訓練,研讀《唯物辯證法》、《新民主主義》等匪書。又於轉充即西縣移風區教育助理時,參加匪即西縣教育特支委員會集會,討論匪教育工作發展事項,同時加入匪黨組織等情。1962年9月2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其之自白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且其亦抗辯其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思,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