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育
- 張子育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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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子育(1931-),臺灣桃園人。
依(58)初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益新紡織技術員,其在益新紡織廠織布部木工間,向黃步鈞、崔敏、華學智發表「大陸人民沒飯吃,沒衣服穿,我不相信,如果大陸和臺灣相通,住在臺灣的人都要跑光了」,又先後在該廠織布部之木工間,對黃步鈞、崔敏、陳根生等發表「在大陸上人民有什麼能力,共產黨就分配什麼工作,我們臺灣則相反,人民有能力,找工作要靠人事背景或送紅包」等言論。1968年7月25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及證人黃步鈞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發表「大陸人民沒有飯吃,沒有衣服穿,我不相信,如果大陸與臺灣相通,住在臺灣的人都要跑光了」、「在大陸上人民有什麼能力,共產黨就分配什麼工作,我們臺灣則相反,人民有能力,找工作要靠人事背景或送紅包」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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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益新紡織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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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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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