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輯成
- 常輯成 男 1921年出生 吉林省 雙陽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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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常輯成(1921-),吉林雙陽人。
依(39)安潔字第34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嘉義中學教員,其每於授課之時,言及毛澤東則加以先生之稱,又謂隴海鐵路戡亂期間均告中斷,據云共產方面已修復等語,並時發牢騷批評政治。1950年6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3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954年5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授課中公開演說隴海鐵路戡亂期間中斷,共產方面已修復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潔字第34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嘉義中學教員,其每於授課之時,言及毛澤東則加以先生之稱,又謂隴海鐵路戡亂期間均告中斷,據云共產方面已修復等語,並時發牢騷批評政治。1950年6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3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954年5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授課中公開演說隴海鐵路戡亂期間中斷,共產方面已修復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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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嘉義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403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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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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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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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