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牧雲

  • 婁牧雲 1924年出生 安徽 六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婁牧雲(1924-),安徽六安人。 依(42)審聲字第1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立新莊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曾於宿舍內唱匪歌,並於該校出刊壁報標題上標繪鐮刀斧頭,又與當地駐軍士兵閒談,謂國軍紀律不如匪軍及反攻大陸實力不夠等語。1953年3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宿舍唱匪歌、在壁報標題上標繪鐮刀斧頭及與駐軍閒談時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新莊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