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牧雲
- 婁牧雲 男 1924年出生 安徽 六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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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婁牧雲(1924-),安徽六安人。
依(42)審聲字第1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立新莊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曾於宿舍內唱匪歌,並於該校出刊壁報標題上標繪鐮刀斧頭,又與當地駐軍士兵閒談,謂國軍紀律不如匪軍及反攻大陸實力不夠等語。1953年3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宿舍唱匪歌、在壁報標題上標繪鐮刀斧頭及與駐軍閒談時發表不當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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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新莊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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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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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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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