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超

王國超(1921-2000),山東威海衛人。 依(41)安潔字第22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在匪陷劉公島期間,充當匪幫擔架隊員及擔任劉公島小學教員。1951年4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4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國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自白及證人方寶源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有發動鬥爭等情事,且其縱曾於1945年匪陷劉公島期間,充當匪幫擔架隊員及1947年3月任劉公島小學教員等情,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8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