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常雄

高常雄(1944-),臺灣臺北人。 依(72)障裁字第3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搭載齊紹東及其家人時,曾發表:「在大陸上讀書不必花錢」、「臺灣工作時間太長,而大陸上每人只需工作4小時」,又於搭載傅志忠及其家人時,發表「實行共產主義有許多好處,不會產生自私的心理」等有利於叛徒或頌揚共產制度之利匪言論。1983年4月28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3年11月1日交付感化。1986年8月7日感化開釋。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