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浩遠

高浩遠(1953-),臺灣雲林人。 依(69)障判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在美時,經郭雨新吸收參加「臺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並被派充國防部長,允於返臺後吸收社會不良分子,蒐集情報,伺機從事反政府活動。1980年5月7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87年奉總統核定減為有期徒刑6年6月。1987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證人李美琴等之供證及通信暗語、美金支票、密函等資料為據。惟原判決對該「偽臺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2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