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衍芳

高衍芳(1901-1985),遼寧瀋陽人。 依(46)審聲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建國中學教員,其上課期間常向學生講述讚揚共匪土地政策,不滿政府施政措施,及詆毀元首之言論,又於杜欽家中講述宣傳共匪土地改革等情。1956年7月3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6月3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任國中教員,向學生詆毀元首,指摘政府政策,思想偏頗,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