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

高波(1936-2021),廣東中山人。 依(56)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糖廠技工,其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接運來臺,安置在屏東糖廠服務,經常在該廠飯廳、宿舍及壓榨室,對同事何紹興、宋漢三、鄭瑞芳等宣揚「共匪待遇比我們好,1個月工資可以吃3個月,人人都有飯吃,物價亦很低。」等言論。1966年12月1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9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屏東糖廠飯廳等地對同事何紹興等人宣揚共匪共匪待遇比我們好等言論,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且證人證詞內容亦僅謂其有上述不當言詞,因此應認其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糖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減處為8年9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