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東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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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東賓(1914-1987),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方欽澤之反動教育及宣傳閱讀新民主主義等書刊,並經方吸收正式加入匪黨。1953年2月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6日刑期結束,2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周添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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