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福

高立福(1934-),江西湖口人。 依(43)駕晶字第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勤務第二連上士,其在該部廁所中,親用自來水筆在蹲位內門板上書寫如下反動文字「我們士兵的幫腿只有等人民解放軍來解放了」、「他媽的,他們穿美式大衣,我們布大衣還要四個人共一件。他們吃火鍋,我們住漏屋。他媽的,什麼國民革命軍,這樣還不垮台,真有鬼呢。」1954年2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1年2月6日刑期結束,2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書寫「我們士兵的幫腿只有等人民解放軍來解放了……」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勤務第2連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駕晶字第008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