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啟仁
- 王啟仁 男 1948年出生 湖北 漢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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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啟仁(1948-),湖北漢川人。
依(58)裁字第6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書寫「致毛澤東書」函,並投寄《臺灣新生報》,函件內容稱讚毛澤東在大陸上的作法雖有偏差,存心可能是為了國家民族利益,並稱之為英雄等情。1968年10月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訓3年。1968年12月27日交付感化。1976年5月1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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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數學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6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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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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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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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