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啟仁

王啟仁(1948-),湖北漢川人。 依(58)裁字第6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書寫「致毛澤東書」函,並投寄《臺灣新生報》,函件內容稱讚毛澤東在大陸上的作法雖有偏差,存心可能是為了國家民族利益,並稱之為英雄等情。1968年10月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訓3年。1968年12月27日交付感化。1976年5月1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數學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6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