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元成

高元成(1921-1981),臺灣臺北人。 依(45)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果販,其經陳春慶吸收參加共匪組織「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1955年5月2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因高元成另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7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高元成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證人陳春慶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高君於審理中堅決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而證人之供證是否與事實相符,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證據以資佐證,另「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水菓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