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上達

高上達(1934-),河北清豐人。 依(70)障裁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向乘客殷大中、陳力行發表「大陸上生活無憂無慮」、「在臺灣只有自生自滅」等言論,案經檢舉。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3月19日移送仁教所執行感化。1984年2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計程車上向乘客為利匪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