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瑾

馬瑾(1940-),河北吳橋人。 依(57)初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義胞電子訓練班受訓期間,經常向同學讚揚共匪,表示政府反攻無望,並曾在寢室發表「臺灣這些狗官,天天想反攻,根本沒這回事,說不定臺灣會被共產黨拿去」,又在該班飯廳用餐時言:「我在大陸都沒吃過這樣差的菜,如果我那時當共幹的話,會吃得更好的菜」等有利叛徒之言詞。1967年7月1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1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該班發表「臺灣這些狗官,天天想反攻,根本沒這回事,說不定臺灣會被共產黨拿去」、「我在大陸都沒吃過這樣差的菜,如果我那時當過共幹的話,會吃得更好的菜」等語,而認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3號
    • 判決主文: 因叛亂嫌疑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