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三

馬道三(1918-1983),江蘇如皋人。 依(46)審聲字第7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立善化中學教員兼訓導主任,其曾於江蘇如皋縣陷匪時,進入匪新四軍第三行政專員公署會計訓練班受訓一月,並被派任匪糧票編號工作,然其來臺後,未向政府辦理附匪登記。1957年6月13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2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3年,當大陸淪陷時,曾入匪新四軍第三行政專員公署會計訓練班受訓1月,並被派擔任匪糧票編號工作月餘。1949年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辦理附匪登記,而交付感化。惟其接受匪訓,擔任匪職,係於1943年國共合作期間,且所為係屬會計業務,原判決認其為匪諜非有實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