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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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庭(1920-2011),江蘇泰興人。 依(54)警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委四文書科員,其曾隨匪幹馬盤卿至泰興縣城,充任匪軍第三縱隊陳玉生部與汪偽和平軍第十九師共同組織之揚子公司會計,該公司係匪方勾結之稅收機構等情。1964年3月25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6月18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日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馬紹庭於1941年春充任揚子公司會計,參加共匪外圍組織工作,並未向政府自首,表明心跡等情,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委四文書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馬紹庭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