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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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真一(1923-),吉林吉林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新七軍軍長李鴻之妻,明知李鴻係受匪派遣來臺工作,不予檢舉。1950年6月30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6月28日刑期結束,8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夫李鴻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因李鴻為其之夫,對李鴻於大陸之情形知之甚詳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李鴻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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