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賢

  • 馬志賢 1928年出生 河南 鎮平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志賢(1928-),河南鎮平人。 依(53)警審聲字第01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有財產局工友,1947年其曾被匪俘虜,在「華東軍區高級軍官訓練團」受訓,又受匪命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來臺後迄未辦理附匪或被俘登記。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7月10日交付感化。1967年6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大陸時曾受匪俘並受匪訓,來臺後又未辦理被俘登記,被認定思想動搖而交付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國有財產局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