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起元

王起元(1908-1998),山東煙台人。

依(43)審聲字第18號裁定書,案發時從事修船業,其曾在山東牟平被匪俘獲,接受匪訓2月,並派充匪區村幹,又在煙台公安局受訓3月始行逃離。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1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曾接受匪訓,思想難免受其毒害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修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