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再沂

馬再沂(1936-),臺灣嘉義人。 依(45)審聲字第5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家中經營小店,收購舊報書刊等,曾購進《婦女解放》、《一個人的修養》、《時與文》等反動書刊,閱後並曾抄錄1、2篇。1955年11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23日交付感化。1960年1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並抄錄《時與文》、《婦女解放》、《一個人的修養》書刊等行為,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267日、限制人身自由54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