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國震 (袁家駒)
- 袁國震 (袁家駒) 男 1925年出生 江蘇省 鹽城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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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袁國震(1925-),江蘇鹽城人。
依(47)審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肥料廠臨時工人,其曾響應匪「動員訓令」,入匪蘇北公學就讀,越6月離校,旋參加匪海防團任學習組長,擔任匪兵識字、唱歌、壁報等工作。曾在場觀看本查鎮鬥爭大會,區長繆某當場被鬥爭格斃。後逃往上海,投效我蘇北漁民聯防大隊,之後撥編京滬杭警備司令部江蘇海上行動總隊,隨浙江省政府來臺,迄未向政府自首,又無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叛亂組織。1953年7月1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7月14日刑期結束,8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仇竟成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7)審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肥料廠臨時工人,其曾響應匪「動員訓令」,入匪蘇北公學就讀,越6月離校,旋參加匪海防團任學習組長,擔任匪兵識字、唱歌、壁報等工作。曾在場觀看本查鎮鬥爭大會,區長繆某當場被鬥爭格斃。後逃往上海,投效我蘇北漁民聯防大隊,之後撥編京滬杭警備司令部江蘇海上行動總隊,隨浙江省政府來臺,迄未向政府自首,又無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叛亂組織。1953年7月1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7月14日刑期結束,8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仇竟成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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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肥料第一廠臨時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公訴不受理,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其餘部分無罪,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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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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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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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