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錫

于天錫(1918-1976),浙江嘉興人。 依(47)綱約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八九一二部隊主計組中校一級副組長,其由林為霖介紹在南京用小名于元愷加入民主同盟為盟員,民盟附匪叛亂後,于天錫迄未向政府自首,又未遵照國軍中曾被匪誘迫登記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1957年10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10月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于天錫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于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八九一二部隊主計組中校一級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