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炳南

  • 袁炳南 1923年出生 1995年卒 山東 惠民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袁炳南(1923-1995),山東惠民人。 第一案:依(50)警審聲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攤販,其曾向蘇海庭等談稱「政府快要垮臺了;金馬絕對無法確保;共產黨好,每個人。都有飯吃,有衣穿,不像臺灣這樣腐敗;毛澤東同志好」等言論。1961年6月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10月30日開釋。 第二案:依(57)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常公開收聽「福建人民廣播電臺」廣播,陸續向張思軒等人說「如果大陸與臺灣自由開放,臺灣的老百姓都要跑回大陸去,大陸進步很快,不但能造原子彈,而且能造氫彈,並且已經試爆四、五次成功了,臺灣連汽車都不能做,反而空喊口號,談什麼建設」等語。1967年12月21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在自營攤販前談稱「政府快要垮臺了」、「金門絕對無法確保」、「共產黨好,每個人都有飯吃,有衣穿,不像臺灣這樣腐敗」、「毛澤東同志好等」等言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開慶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發表「如果大陸跟臺灣自由開放,臺灣的老百姓都要跑回大陸去」、「大陸進步很快,不但能造原子彈、而且能造氫彈,並且已經試爆4、5次成功了,臺灣連汽車都不能做,反而空喊口號,談什麼建設」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30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