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生

袁正生(1921-),江蘇寶應人。 依(42)安度字第026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梅龍鎮食堂茶房,其曾在江蘇省陷匪區充當小學教員,之後調充民兵區隊會計,又曾充任建設股長,因工作不力遭免職,離開匪幫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3月5日交付感化。1953年12月3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自白過去在匪區充當偽職,受匪訓練,思想意志不無受匪影響,留有遺毒,而予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梅龍鎮食堂茶房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5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