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碧雪

翁碧雪(1924-),福建廈門人。 依(44)審特字第7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廈門結識男友顏希倫,大陸陷匪,顏希倫隨軍來臺,該其則仍留居廈門,接顏希倫函囑來臺結婚,乃自廈門啟程至香港,寄居陳靜伯處,函知顏希倫代辦入臺手續。在留港期間,陳靜伯竟乘機介紹該其與張聖才、劉奮生見面接談,張劉二君當囑其來臺後,爭取顏希倫共同為匪搜集我方情報,建立電台,並約定波長、呼號、聯絡方法、通信暗語及雙方化名,其為吳秀華、匪方為李淑英等,並索取姓名、年籍、身世照片等件,均經由陳靜伯交與。1954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14條「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967年6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係依其之自白及其男友顏希倫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證人張聖才、劉奮生囑其爭取顏希倫共同搜集我方情報,建立電台,並約定波長、呼號、聯絡方法、通信暗語及雙方化名等行為,僅止於預備狀態,尚未著手實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之行為已達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7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6月、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