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才池

翁才池(1930-),浙江象山人。 依(42)安度字第09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陷居浙江象山原籍,其有叔翁漁、兄翁榮木、翁惠清,均在我一江島獨立第七縱隊從事游擊工作,與我一江島部隊人事關係密切,被匪探悉,認為有機可乘,乃派該翁才池擔任策反工作,企圖煽惑我游擊部隊逃叛,並由匪規定翁才池暗號1019。1951年8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7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翁才池煽惑軍人逃叛未遂,係以其自白曾乘陳富美之船抵一江島及共同被告梅友根之供述為據,惟翁君於審理中否認有煽惑軍人逃叛行為,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15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月13日共計3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