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陽勤

  • 秦陽勤 1929年出生 陝西 白水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秦陽勤(1929-),陝西白水人。 依(55)誠分判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防砲第七團團部連中尉排長,其為自韓戰歸來之反共義士,因不滿現狀,屢次發表頌揚共匪,詆毀政府之公開言詞,分別在寢室、營房、吃麵時發表「毛主席萬歲萬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解放臺灣了。」、「中華人民國打倒國民黨。」、「中華人民國出了一個毛呀毛主席……」、「越南、韓國、金門都解放,我就可以掛將星了……」、「快要共產了,要解放臺灣了。」、「殺國民黨,先殺國民黨,爾後再殺他人,通通殺光。」、「中華人民解放軍快來到了。」、「馬上部隊要政變了,你們大家看一看好了。」等語。1965年8月7日被羈押。1966年經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判處有期徒刑1年,《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第2款「調戲婦女」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72年8月6日刑期結束。1972年8月10日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受訓。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調查報告、證人汪守業、崔國卿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皆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發表「毛主席萬歲萬萬歲」、「中華人民國打倒國民黨」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防砲第七團連中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誠分判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8年10月24日共計15年10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