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敬五

祝敬五(1904-1992),安徽宿縣人。 依(42)清評字第08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其曾任第四軍官訓練班教官,在訓導小組討論會中發言「中國的社會將來不是走上三民主義路線,就是走上共產主義路線。」,其對三民主義及國民政府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1952年7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9月9日陸軍總司令部准予易以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言「中國的社會將來不是走上三民主義的社會路線,就是走上共產主義路線」等語,言論歪曲,對三民主義信仰不堅,對國策認識不清,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中校附員派誠正中學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08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2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