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錦昌

涂錦昌(1942-),臺灣高雄人。 依(55)審字第0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四二運輸群408營454連二等兵,其在該十七連廁所木門橫槓,以其鋼筆書寫「我們來殺總統」6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65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7年7月11日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廁所書寫「我們來殺總統」等反動文字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