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子麟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涂子麟(1916-),湖南長沙人。 依(39)安潔字第290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曾紀勳、李懋等合謀創辦「新社會」半月刊,原擬闡揚三民主義,擁護政府為宗旨,而在創刊後竟改變立場,發表讚揚共匪理論,肆意攻擊政府文字等情。1950年7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圖書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7月1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所創辦之「新社會」中,發表「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無能,……欣賞著中國共產黨今天正領導著一個新興的進步力量在迅速發展」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09號
    • 判決主文: 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