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毅直 (何冠中)

  • 浦毅直 (何冠中) 1929年出生 1996年卒 江蘇 高郵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浦毅直(1929-1996),江蘇高郵人。 依(54)察問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上尉行政官,其曾加入共匪兒童團,擔任該團第二隊隊長,為匪張貼標語,徵收雀牌稅捐,並宣傳匪軍政令與戰役戰果淆惑人心後。參加太平集模範隊,執行軍事勤務,如放哨站崗盤查行旅,又入文康宣傳隊工作,前往楊州等地從事間諜活動。1965年3月6日被羈押。1965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惟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上尉行政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察問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巓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