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銘毅

浦銘毅(1919-1996),江蘇崇明人。 依(44)審聲字第1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招商局仲凱輪理貨員,其在高雄結識鄭光宗,當循鄭光宗之請,於赴日時探視鄭光宗之姐鄭婷子,復由鄭婷子介紹與匪華僑總會會長康鳴球相識,曾聽康鳴球宣講匪區建設進步情形及勸說返回大陸,又先後為康鳴球由日攜帶約值新台幣4萬餘元現款來臺接濟康名瀛、鄭光宗7次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2月31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經第5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康鳴球往來密切,思想顯有偏頗,有予以感化之必要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