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南

浦南(1924-),江蘇如皋人。 依(41)安潔字第324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在匪新四軍總抗服務團工作,復至如皋縣唐家詳匪農抗會擔任民運工作,之後因病而輾轉返回原籍。1951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以其曾於新四軍總抗團服務,認定其雖無參加叛亂組織之積極證據,但思想難免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6號
    • 判決主文: 民國30年5月間曾在匪新四軍總抗服務團工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1年1月,交付感化8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