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茂清

桑茂清(1927-1999),山東鄒縣人。 依(43)觀瞻字第1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丹陽軍艦輪機下士,其於家鄉淪陷後,參加共匪組織之民兵隊,為匪役使,擔任召集村民開會及檢查來往行人,又於匪清算鬥爭同村村民宋瑞林父子時,亦在會場擔任警戒工作,嗣該村為國軍收復,即乘機逃往上海,加入海軍服役,後經人檢舉。1954年3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加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8年3月30日刑期結束,4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1999年11月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宋瑞林之證詞為據。惟證人宋瑞林僅係供稱其曾於鬥爭會中擔任警衛,此外別無其他指陳。另就其於1946年參加民兵隊並為匪役使等部分,則除其之自白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丹陽軍艦輪機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28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