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山

徐福山(1906-1975),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7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徐德芳之叔,徐德芳曾偕同李詩漢等至其住宅居住,李詩漢於居住期間當向其宣傳匪黨理論,並給予匪幫書刊《土改中的幾個問題》等閱讀,其明知李詩漢等為匪諜,但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10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4月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4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定徐君明知李詩漢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徐君偵查中之自白及李詩漢之供述為據,惟徐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李詩漢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