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棟

徐瑞棟(1927-1995),臺灣苗栗人。 依(43)審復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司機,其與孫廷龍係鐵路局同事,孫廷龍將業師李瑞東使交自傳參加匪幫組織告知其,並將李所交書籍《七一文獻》、《論人民民主專政》轉其閱讀,至被捕時止未向治安機關檢舉。1952年3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瑞東、孫廷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認知悉李瑞東要孫廷龍寫自傳及交閱匪書為據,係屬推測之詞,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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