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民

徐新民(1928-),河南潢川人。 依(42)廉度字第2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三○一部隊第四十六師第一三七團第二營第四連第一排少尉排長,其曾收到徐瀛濤所草擬反動計畫,徐瀛濤藉以試探其意志,冀使共同參與叛亂活動,其明知徐瀛濤背叛黨國不予檢舉。195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0月22日保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徐瀛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瀛濤之供認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徐瀛濤之叛亂犯身分並未有具體事證,難認其明知徐瀛濤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301部隊第46師第137團第2營第4連第1排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29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保釋,執行1年10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