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華喜

徐華喜(1923-1978),臺灣苗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豐榮派出所警員,其曾投入馮白駒之瓊崖部隊工作,受匪命擔任「臺灣革命同盟會」分會主席,曾為匪寫日文書信策動日軍中臺籍青年參加匪方工作,並受「普通行政班」訓練二個月。1959年1月27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陳天解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且證人證述係推測之詞,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豐榮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