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梓文

徐梓文(1919-),山東臨淄人。 依(45)審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 其曾在山東匪共抗大第一分校受訓時,經寇良田、王玉階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受訓結業後充匪臨淄縣政府獨立營副連長,被日偽臨淄縣政府保安隊俘獲,旋即釋放,未再與匪聯繫。來臺後憑孫永堂之離職證件,假冒在新竹縣申報戶籍,領取身分證。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被訴偽造文書及竊盜部份均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56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60年4月8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在大陸參加匪黨組織,來臺後未登記,思想仍屬傾匪,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