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彩雲
- 徐彩雲 女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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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彩雲(1925-),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其由李振貴吸收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等情。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3月9日刑期結束,5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郵電部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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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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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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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