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寰

徐振寰(1921-1994),山東諸城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警察局警員,其曾在山東新泰縣王莊被共匪俘虜、受訓,先後充任諸城縣戶部區公所征糧員及諸城縣政府財糧科征糧員,為匪偽征繳糧食,由劉金生介紹參加匪黨為候補黨員。1960年7月1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情節輕微」判處有期徒刑7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8年7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相雲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至其另犯漢奸罪部分,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受裁判者,應不予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警察局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