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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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明(1914-1994),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1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徐德芳之託,代約邱垂日來其家會晤,因邱爽約未果,徐德芳又向其宣傳共匪土地改革等言論,因而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6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6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徐德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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